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要求(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要求有哪些)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要求的通知
民办函〔202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要求:
为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一批地区实施2023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现就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面向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10万张家庭养老床位、提供20万人次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发挥项目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更多专业优质资源投入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鼓励在设施建设、机构培育、人才培养、服务创新等方面积极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有效模式,建立健全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度机制。
二、支持重点和范围
(一)建设家庭养老床位
支持项目地区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对其居家主要活动区域和部位进行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改造。
(二)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支持项目地区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基础照护、探访关爱、健康管理、委托代办、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项目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1人次是指项目执行周期内须为同一位服务对象累计提供不少于30次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项目实施周期为1年,项目地区应提前做好项目实施准备工作,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切实采取措施加快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1〕56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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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主体
项目申报主体为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县)、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申报地区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兵团,以下统称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老龄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具备较好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基础和项目实施条件;对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务实可行的制度设计。
(二)申报材料
项目地区应根据《项目申报书编制提纲》(附件1)编写项目申报书,内容包括基础数据、养老服务工作概况、两项重点任务推进安排、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安排、组织保障措施等,并附上必要佐证材料。同时,要根据当地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数量、低收入老年人数量、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数量等情况,据实测算填写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三)申报程序
申报地区民政、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省级民政、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报书及佐证材料等申报材料。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不超过3个地区,联合行文报民政部、财政部。计划单列市所在省如申报计划单列市,可在此基础上增加1个申报名额,计划单列市由所在省统一组织申报。民政部、财政部将组织专家对各省推荐地区开展遴选,根据东、中、西部不同情况评选出若干项目地区。评审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确定入选项目地区名单。
(四)报送要求
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应于5月5日前联合行文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分别报送民政部、财政部,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申报地区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把关,严禁对基础数据弄虚作假,严禁不切实际申请补助资金和设定绩效目标。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项目管理
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对项目进行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制定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实施标准(附件2),完善“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项目信息采集模块,探索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民政部、财政部将根据平台反映各地项目开展情况,按季度进行调度,项目开展情况将纳入综合绩效评价管理。对评价排名靠后,上一年项目资金执行率低或存在重大舆情、审计等问题的项目地区,将核减其所在省份下一年度入选项目地区数量。
(二)压实工作责任
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配合,落实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责任,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后要及时足额拨付项目地区,密切跟踪项目地区任务开展、资金使用、配套支持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项目地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按照“一人一案”原则建立台账,明确服务对象基本信息及需求登记,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配套标准规范,认真细化服务方案;按照政府采购要求择优遴选服务提供主体,加强对产品和服务情况的验收;严格落实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按照项目支持范围、执行周期、使用要求等规范使用资金。
(三)完善保障措施
省级民政部门要指导项目地区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加强与项目支持对象和范围的有效衔接,特别是要注重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的衔接,避免重复改造或改造不到位。要推动项目地区在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场地、培育专业机构、建设信息平台、培养服务人才、挖掘消费潜力等方面统筹规划、一体推进,为项目实施提供基础支撑。中央补助资金执行完毕后,项目地区要继续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保障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供给,确保项目产出绩效可持续。
(四)加强宣传推广
省级民政部门要指导项目地区加强项目政策宣讲及实施情况宣传,将专业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理念和实践传递到千家万户。要注重发掘总结项目地区典型案例和有益探索,将好的经验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推动项目取得点上突破、面上拓展的良好效果。
各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于2023年7月底前将审核同意的项目地区实施方案报送民政部、财政部。各省级民政部门应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后每半年向民政部提交项目半年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并抄送财政部。
附件:1.项目申报书编制提纲
2.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实施标准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3年4月23日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联 系 人:窦超
联系电话:010-58123156
邮箱地址:cujinyanglaofuwu@163.com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联 系 人:陈昶君
联系电话:010-68551272
邮箱地址:chenchangjun@mof.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以下为附件内容-
附件1:项目申报书编制提纲
项目申报书编制提纲
一、基础数据
提供项目地区老年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1.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数(指项目地区户籍人口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数量);
2.低收入老年人数量(指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并可视情扩大到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口径中处于低收入组和中低收入组的老年人,要分类列明老年人数量);
3.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数量〔指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等标准评估为失能、部分失能的老年人,中重度残疾老年人等群体〕;
4.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数量〔指项目地区县(市、区、旗)、街道(乡镇)层面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数量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数量之和,前者是指服务半径辐射县(市、区、旗)、街道(乡镇),具备全日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区域协调指导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设施;后者是指主要以社区老年人为服务对象,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上门照护、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的设施和场所,没有床位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如老年助餐点、社区居民活动中心)不纳入统计范围〕。
二、养老服务工作概况
概述本地区养老服务工作总体情况,特别是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建立情况(明确牵头人及职务),近两年省、市、县三级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财政投入情况(分别明确具体数额),出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支持政策情况(明确具体文件名称及解决的问题),取得的工作成效。
三、重点任务推进安排
(一)建设家庭养老床位
包括但不限于:此项任务现有工作基础,整体进度安排,评估确认服务对象的安排,制定建设标准或服务清单的安排,遴选各环节服务和产品供应主体的安排,服务质量过程管理和竣工验收的安排,项目结束后持续推进的安排。
(二)发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此项任务现有工作基础,整体进度安排,评估确认服务对象的安排,制定服务标准或清单的安排,遴选服务供应主体的安排,服务质量过程管理和质量验收的安排,项目结束后持续推进的安排。
四、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安排
(一)建立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包括但不限于:此项任务现有工作基础,制定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及清单的安排,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考虑。
(二)建设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包括但不限于:此项任务现阶段建设情况,持续完善本地区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的工作安排。
(三)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包括但不限于:此项任务现有工作基础;完善本地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政策措施的安排;发展壮大养老护理员队伍的安排;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和技能提升方面的安排。
(四)完善相关支持政策
包括但不限于: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场地、引入社会力量运营、推进信息平台建设及智慧场景运用、赋能家庭养老、发展养老志愿服务和互助养老、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和监管模式等方面的工作亮点和政策安排。
五、组织实施保障
从组织保障、资金保障、政策保障等方面,介绍保障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有序开展的具体措施。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执行计划,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出开展绩效评价。地方投入情况,包括省级政府和部门给予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以及项目实施地区在项目实施周期及到期后2年内配套政策和资金支持等安排,拟建立的长效机制等。
附: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件2: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实施标准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实施标准
为推进2023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规范实施,现就项目支持的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两项重点任务,制定实施标准如下。
一、服务对象
项目服务对象为项目地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综合其身体健康状况、居家环境条件、自我意愿等因素,对适宜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为其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对未建设家庭养老床位但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二、服务提供主体
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遴选确定具备资质条件的服务提供主体,其中,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涉及的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改造,可由依法设立、具备相应资质、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家装、通讯、科技类企业承接;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可由依法设立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含有养老服务的其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要求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接,支持优先选择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三、服务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建设家庭养老床位
根据服务对象失能状况、居家环境条件等情况,对其居家环境关键区域或部位进行适老化改造,按需安装网络连接、紧急呼叫、活动监测等智能化设备,并视情配备助行、助餐、感知类老年用品。此前已进行相关改造并具备相应功能的不重复改造(适老化改造、智能化改造和老年用品配备可参考附1)。建设的家庭养老床位应有效增强服务对象居家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并能够通过智能化手段进行远程监测和动态管理,对服务对象服务需求和异常情况及时响应和进行应急处置。
(二)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照护、基础护理、探访关爱、健康管理、委托代办、精神慰藉等(服务内容可参考附2)。项目周期内,应为每位服务对象累计提供不少于30次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四、服务流程
(一)摸底评估
项目地区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组织开展排查摸底,聘请专业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对老年人进行综合能力评估和经济状况评估,确定服务对象。
(二)按需建账
项目地区以综合能力评估结果为基本依据,结合服务对象意愿,对每位服务对象进行基本信息和需求登记,建立工作台账。
(三)政府采购
项目地区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遴选确定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和提供居家上门服务的承接主体。
(四)项目实施
服务提供主体根据每位服务对象具体情况,结合项目相关执行标准和周期,制定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或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具体方案,明确实施内容、服务标准、进度安排等,经服务对象确认后按计划实施,并通过“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模块上传工作进展情况。
(五)评估验收
项目地区民政、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将验收结果作为标的支付、项目竣工的主要依据。
五、补助标准
项目地区应综合考虑服务老年人数量、服务需求、补助资金额度等情况,在满足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要求、保证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频次和质量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每位老年人的补助标准。属于当地基本养老服务项目范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项目地区统筹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予以补足;属于基本养老服务项目以外、服务对象自愿付费的部分,由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与服务提供主体签订服务合同予以明确。
附件:
1.家庭养老床位基本项目参考清单
2.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项目参考清单
来源:民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