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建工程危险源(建筑工程施工危险源)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房建工程危险源,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篇内容小编选取了规范中“建筑平面布局”的“一般规定”相关条文要点及部分实施要点进行了分享,供各位读者参考使用。
建筑平面布局的一般规定
1.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减小火灾危害、方便消防救援的要求。
【条文要点】
建筑的选址应满足城市规划和消防安全的要求,本条规定是针对建筑在选址后的总平面布局,是建筑总平面布局的目标要求。
2.工业与民用建筑应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高度、耐火等级及火灾危险性等合理确定防火间距,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保证任意一侧建筑外墙受到的相邻建筑火灾辐射热强度均低于其临界引燃辐射热强度。
【条文要点】
防火间距是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是一个空间间隔。
火灾的蔓延方式有飞火、延烧、热传导、热辐射等。当可燃物呈连续分布时,延烧、飞火、热传导是火灾在可燃物之间蔓延的主要途径;当可燃物呈离散状态分布时,热辐射是火灾在室内及建筑物间蔓延的主要途径。
本规范和现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对防火间距的规定值主要基于防止火灾的热辐射作用引燃相邻建筑。本条根据影响建筑防火间距的主要因素规定了确定建筑防火间距的基本原则,并规定了判断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满足防火要求的主要性能标准。不同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以依据本条的规定确定。
3.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条文要点】
汽车库是用于停放由内燃机或电力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修车库是用于保养、修理由内燃机或电力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停车场是用于停放由内燃机或电力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是一类特殊的建筑或场所,汽车库的防火设防标准主要比照类似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库房,修车库的设防标准主要比照甲类厂房确定。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发生火灾以一辆车起火为主,蔓延至相邻车辆需要一定时间,这些场所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主要取决于建筑的耐火等级和机动车运输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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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主要规定了火灾危险性大的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与人员密集场所、散发火花或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这些间距是最小间距要求,正常情况下不允许因采用其他替代措施而减小。
【实施要点】
(1)汽车库可以独立建造,在符合一定防火要求的条件下,也可以与工业建筑或民用建筑合建。本条规定的甲、乙类物品运输车,包括装载甲、乙类物品的机动车和已经用于运输甲、乙类物品的运营机动车,不包括新出厂用于运输甲、乙类物品且未载货的机动车。运输甲、乙类物品的车辆或已用于运输甲、乙类物品的车辆的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均应比照甲、乙类厂房和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确定相应的防火间距。
有关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划分,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确定。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1.3条的规定,下列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划分为甲类: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如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醋酸甲酯、汽油、丙酮等;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如乙炔、氢、甲烷、环氧乙烷、水煤气、液化石油气、乙烯、电石等;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如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赛璐珞棉等;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如金属钾、钠、锂、钙、氢化锂、氢化钠等;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黄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如氯酸钾、氯酸钠、 硝酸铵等;
5)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如赤磷,五硫化二磷,三硫化二磷等。
下列物品质的火灾危险性应划分为乙类:
1)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如煤油、松节油、醋酸丁酯、溶剂油、樟脑油等;
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如氨气等;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如硝酸、发烟硫酸、漂白粉等;
3)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如硫黄、赛璐珞板(片)、樟脑、萘等;
4)助燃气体,如氧气、氯气等;
5)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如漆布、油布、油纸及其制品等。
(2)为使本规范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本规范相关规定不再使用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等标准规定的“重要公共建筑”这一名词,而采用当前国家在消防监管方面需要严格控制的建筑类型“人员密集场所” 替代。
本规范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与《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范围一致,即“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原“重要公共建筑”中未包括在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其他建筑,有关防火间距虽本规范不作强制要求,但仍需要根据建筑的重要性,依据本规范第2.1.2条规定的防火目标合理确定。
(3)本条规定的“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包括明火地点和散发火花地点,即室外固定的或具有经常性明火作业、电焊、金属切割作业的地点,室外变压器,室外的可燃气体放空火炬,钢铁冶金和玻璃加工等生产建筑内具有明火和炽热高温作业的部位或区域,不包括民用建筑内的厨房用火或明火取暖部位。
(4)根据本规范第5.1.5条的规定,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本条规定的防火间距是基于此耐火等级汽车库、修车库的要求。
本条规定外其他类别火灾危险性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与人员密集场所、明火地点、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同耐火等级、不同类别和不同建筑形式的汽车库之间、修车库之间、汽车库与修车库之间以及各类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与其他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本规范不作严格限制,均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等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5)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的耐火等级划分,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的类别划分,以及不同形式汽车库(如敞开式汽车库、机械式汽车库等)的定义,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等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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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由倪照鹏教授主编和审定,各章节内容及编号与规范一致,除少数条文外,按照章节和条文顺序给出了【条文要点】和【实施要点】。【条文点】明确了条文规定是功能、功能目标要求,还是性能要求,或者是关键技术措施要求。【实施要点】紧扣规范条文,着重说明条文规定的内涵和外延,明确如何实现条文规定的功能和性能要求及如何判定实际工程做法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并对有关难点问题给出了【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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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常欣悦
复审:王颖、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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